标题:【专家观点】探索数字税 调节数据收益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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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信息中心
 

【专家观点】探索数字税 调节数据收益再分配

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制度对提升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行业和地区间公平性、促进数字经济良性发展、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至关重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逐步建立保障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体制机制,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从政府调节再分配的一般性制度与数据要素收益再分配的特殊性政策出发,加快研究探索数字税是发挥政府调节数据收益再分配的必然趋势。

一、数字税是大势所趋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企业与传统企业、数字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冲突日益明显,税负公平受到挑战,未来亟需尽快研究数字税改革方案设计与配套储备政策。

一是加快探索数字税具有深刻的理论逻辑。作为新兴生产要素,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数据产品的市场化交易流通、数据收益的分配调节是开征数字税的逻辑起点。数字税本质上是各类数字企业因大规模采集、使用数据尤其是个人数据和公共数据情形下,国家代表所有数据来源者向数据采集和处理者收取的数据资源使用费用,这与国有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税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是加快探索数字税具有深刻的实践逻辑基础。数字税有利于在土地出让金收入放缓的情况下增加国内税源、填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漏洞,有利于创造线上线下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税负公平,有利于调节数字经济领域收入再分配,引导调节数据收益分配向收入来源地和数据提供者倾斜。

三是加快探索数字税具有深刻的全球逻辑。现行国际税制的税收征收权、管辖权以及应税税基等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特征,互联网平台缺乏线下常设机构、无法核定互联网用户形成的数据所创造的价值,数字企业实际税负偏低。据相关数据显示,互联网平台在欧盟的有效税率为9.5%,而欧盟传统企业的有效税率平均约为23.2%,这导致欧盟每年在互联网企业上形成700亿欧元的税收损失。面对互联网平台对国际税制的影响,全球40多个国家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数字税征收,法国、意大利、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虽没有设立独立的数字税,但以其他税种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征税。此外,经合组织自2013年以来启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BEPS)发现,数字经济是税基侵蚀的重灾区,并积极推动构建全球统一的“数字税”治理框架。

二、探索数字税要立足国情

当前,数字税尚末形成国际共识,各国必须立足自身的经济特点和税制模式,研究制定相应的数字税税制。

一是各国对数字税尚未形成国际共识,亟需我国主动参与国际数字税规则的制定,赢得数字税的制度性国际话语权。根据经合组织的《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2018年中期报告》,世界各国对数字税所制定的方案差异较大,有的国家认为在现行国际税收框架的基础上改进具体规则即可解决数字税问题,有的国家认为现行国际税收框架无法适应数字税征收需要,需要重塑国际税收框架,有的国家认为经合组织提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已经适应需要,无需另起炉灶。

二是数字税先行实践的国家在应税服务、应税门槛、税基税率等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为我国提供了有效借鉴。比如法国将社交服务、在线广告等纳入应税服务,并规定全球收入7.5亿欧元、国内收入2500万欧元作为应税企业门槛,同时规定税率为3%。

三是当前部分国家开征的数字税具有贸易壁垒效果,有悖贸易自由化原则并引发贸易摩擦升级,这就启示我国探索数字税亟需遵循税收中立原则。美国将一些欧盟国家征收的数字税视为贸易保护措施,认为这些国家数字税的应税企业主要是美国的互联网平台,实质上构成对美国企业的歧视,所以自2019年以来美国相继对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数字税发起301调查。

四是我国互联网平台走出去面临国际税收规则挑战,亟需加强推进数字税的国际合作。比如腾讯、阿里、百度积极部署全球化云计算服务,其他国家数字税的征收将对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走出去带来深刻影响。

五是我国开征数字税要立足国情,既要从公平出发考虑跨地区和行业的税负相对公平,又要避免对互联网平台等数字企业过度征税,还要服务于提升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国际竞争力,总体而言是要以公平竞争、普惠共享为导向加快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数字税实施办法,在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等方面增强包容性、稳健性。

三、数字税须审慎推进

数字税牵涉甚广,其税制设计也较为复杂,既要考虑到数字经济的特点,又要考虑税负公平,还要考虑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议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尽早开展试点,再总结经验分步审慎推进实施。

一方面,数字税探索试点宜在贵州、京津冀、珠三角、上海等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开展。2016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贵州、京津冀、珠江三角洲、上海、河南、重庆、沈阳、内蒙古等8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相继启动建设,围绕数据资源管理与共享开放、数据中心整合、数据资源应用、数据要素流通、大数据产业集聚、大数据国际合作、大数据制度创新、公共治理大数据的应用等开展系统性试验,这些地区探索数字税试点的条件相对成熟,可开展前期试点。

另一方面,探索数字税试点宜设定征收门槛,重点面向电子商务、网络搜索、社交媒体、网络视频等数字经济头部企业,从而促进市场竞争,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的无序扩张和市场垄断。这些领域的头部互联网平台发展相对成熟、市场份额较高、占用个人数据规模也较大,以其为重点探索数字税试点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总之,数字税作为政府引导调节数据收益再分配的核心手段,需要加强系统研究和顶层设计,探索将数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中央享有较大比例,缓解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消费来源地与纳税地不一致、数字企业整体税负偏低等突出矛盾,避免数字经济加大区域间收入分配差距和数字鸿沟,将数字税收入重点用于城乡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特殊类型地区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出,充分发挥数字税的再分配调节功能。

(来源:《中国信息界》;作者: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 胡拥军 高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