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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6-08-26
    【实施日期】2026-08-28
    【颁布单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文号】
  

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落实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提振住房消费,结合福州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取政策

(一)支持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的,每年可以名下任意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住房的年度物业费,每人每次提取限额为3000元,当年未提取额度不予结转。

(二)扩大装修提取适用范围

缴存人及配偶申请自住住房装修提取,自住住房认定范围由福州市行政区域扩大至福建省全省,提取标准等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规〔2026〕1号)执行。

二、支持购房所缴纳的契税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自取得所购自住住房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契税缴纳,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金额。

三、取消提前结清购房贷款应当一次性提取的限制

购房贷款提前结清、到期自然结清执行统一提取频次与额度标准,即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可在结清贷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该笔住房贷款已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扣减累计已还贷提取金额。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双缴存人120万元、单缴存人80万元执行。多子女家庭、各类人才等其他缴存对象,在此基础上继续给予支持政策。

五、规范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提取

缴存人与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他人共同购买新建商品房,且未申请购房贷款的,须持有该套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6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26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 8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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