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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6-08-25
    【实施日期】2026-08-25
    【颁布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文号】成公积金[2026]2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提振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成住建发〔2026〕91号)精神,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调整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缴存人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阶段性实施贷款利息补贴

(一)补贴对象。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缴存人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正常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2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12个月,自贷款首期本息回收之日起计算。同一笔贷款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三)终止情形。贴息期内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自出现逾期当月起终止计算贴息。

(四)补贴发放。12个月期满后,补贴资金一次性划转至借款人还款银行卡。

三、支持购买“好房子”

缴存人购买设计达到绿建一星级标准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即单缴存人最高可贷96万元、双缴存人最高可贷144万元)。本项额度上浮政策不与本市其他额度上浮政策叠加。

本通知自2026年8月25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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