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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日期】2024-11-18 【实施日期】2024-12-01 【颁布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 【发文文号】沪建房管联[2024]5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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