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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24年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

    【颁布日期】2024-03-29
    【实施日期】2024-04-03
    【颁布单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
    【发文文号】青建发[2024]18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系统谋划相关支持政策,有效激发潜在需求,现将《青岛市2024年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推行“房票”制度。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工作中,完善货币化、“房票”安置模式,房屋被征收群众可持“房票”购房,房企可持“房票”兑付现金。房票可转让,可拆分、组合使用,有效期限为12个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市)政府]

  二、上浮公积金贷款额度。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贷款额度上限保持一致。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20%确定。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对居民购买我市新建高品质住宅或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可贷额度上浮20%确定。以上贷款额度优惠政策可叠加。[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

  三、打通“带押过户”跨行办理堵点。进一步优化二手房“带押过户”办理流程,协同银行、公证机构,打通群众住房交易“转贷”堵点,推动跨行“带押过户”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四、支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将高品质住宅项目纳入金融支持范围,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总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五、推动居住小区空间更优。通过对公共服务设施、架空层、下沉空间、阳台等容积率计算规则的优化,为居民提供更优居住体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程序优化项目未开发部分的规划设计方案,提高项目品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六、取消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自2024年4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取消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调减住房保障资金计提比例。规划为住宅(不含安置用房)的建设用地统一按10%比例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住房保障资金。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均按该比例计提。原规定不计提住房保障资金或市政府另有安排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八、缩短产权型人才住房配售周期。将产权型人才住房由市、区两级配售调整为市级统一配售,每月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项目所在辖区内的人才可优先选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

  九、盘活存量土地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在符合规划并尊重企事业单位意愿的前提下,支持依法收回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土地可通过房屋征收等方式收回,补偿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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