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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4-04-07
    【实施日期】2024-04-07
    【颁布单位】延津县住建局
    【发文文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 政府关于房地产发展的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 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 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调整实施商品房契税补贴政策。将我县现有的契税补贴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5年5月15日,纳税人申报补贴时间延 长至2025年5月31日,补贴标准按延政〔2024〕8号文执行,适 用范围拓展至在延津辖区内购买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商业 用房和二手房),但尚未缴纳契税的自然人。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购房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房屋总价,对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留足余额, 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津县管理部、县住建局)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缴存公积金的多子女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我县公 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再提高不超过15万元的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津县管理部、县住建局)

  四、 降低首付比例。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及以上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人行延津县支行、各商业银行)

  五 、动态调整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人行延津县支行、各商业银行)

  六、鼓励居民换购住房。积极鼓励引导居民在延津县行政区划内换购住房,对居民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七、优化地块容积率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新签订土地 出让合同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平面规划方案已经土地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项目除外),所需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社区用房、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体育活动室、养 老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 设施用房、公共卫生间、地上开闭所、地上配电室、地上热交换站等设施不计入容积率。(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八、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 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出让金在10个月内缴清,但需缴纳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单位)

  九、支持房地产企业融资需求。 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尤其是“白名单”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经营正常的房地产企业不惜贷、不拒贷、不断贷。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金融局、人行延津县支行、各商业银行)

  十 、合理确定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对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房地产开发企 业协商确定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对已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的存 量房地产开发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县金融局、人行延津县支行、各商业银行)

  十一、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统筹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我县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国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购买存量房屋(商业公寓)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青年人、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投资集团、县财政局等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二、探索房屋“以小换大” “以旧换新”模式。出台政策引导居民、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主体共同参与, 通过旧房“优先卖”、新房“优先买”等方式进行房屋置换,更好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需求,以存量房市场的活跃促进新建商品 房市场的发展。(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等单位)

  十三、为鼓励广大群众(包括县外群众)进城购买商品房。

  为让更多群众享受宜居优美、舒适便捷的居住环境,共享优质的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服务,进一步提高群众生活品质和城市品位,结合现行政策和延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1、就学优惠政策。购房群众无论是否在城区就业,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与现有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入学、转学政策;其子女接受公办职业教育或公办幼儿教育的,享受现有居民同等政策。

  2、 医保优惠政策。外地户口在我县购房的群众,有固定单位的,可以随单位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享受我县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取得居住证没有固定单位的,可以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养老保险政策。进城购房群众在延津县购房且办理居住证后,可参加延津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4、公积金优惠政策。进城购房群众符合个人自愿缴存条件的 可以缴存公积金,购买住房时已经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

  5、就业优惠政策。进城购房群众享受和现有居民同等的就业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6、创业优惠政策。 进城购房群众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市场监 管、税务、环保、卫健等部门应优先办理证照手续;办理相关执 照在我县创业的,手续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征信正常,优先享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

  享受优惠政策及补贴的范围为:延津县城区、农村及县域外 购房群众在延津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所购买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凭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合同,办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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