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房地产信息网 --> 政策法规库

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策叠加效应促进房地产市场企稳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颁布日期】2023-02-21
    【实施日期】2023-02-21
    【颁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长府办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发挥政策叠加效应促进房地产市场企稳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1日



进一步发挥政策叠加效应促进房地产市场企稳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叠加效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加速筑底企稳,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纾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一)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保函,按要求以保函替代部分预售监管资金。商品房项目建设资金紧张的,开发企业可申请提前使用监管账户内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监管部门以“点对点”的方式拨付给项目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

(二)延续执行暂缓批量扣缴物业维修资金政策。在2023年12月31日前,针对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的开发项目,暂停执行“商品房销售超过80%时,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代交剩余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开发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能够抵扣当次交存额即可。

(三)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使用地下空间的结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出让价格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6〕31号)公布的地下空间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评估收取。

(四)支持税收减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可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二、持续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五)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各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探索项目融资和企业总体状况适度分离的信贷模式,实施信贷项目封闭管理,为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鼓励各商业银行支持房地产在建项目,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创新“厂房按揭”“物业支持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固定资产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发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产品,帮助房地产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对于我市首单发行成功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奖励。

(六)加大对施工建筑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合法合规加快释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适当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上限,缓解企业流动性资金压力。

为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快复工复产,开发企业可与承建方以借款形式签订《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由承建方申请银行贷款,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续建支出。

(七)调整抵押权登记限制条件。依据市房管局、市规自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商品房预售等业务的通知》(长房联字〔2021〕5号),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未售出的商品房屋,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资金优先保障项目建设需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届满或抵押权注销后,将自留房状态变更为商品房备案状态。

(八)支持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九)盘活地下室、车位资产。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地下室、地下车位,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在符合规划、人防要求前提下,对地下室和有明确界址点的地下车位,依申请可以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三、多措并举释放住房需求

(十)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个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次购买刚需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二套改善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十一)建立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变化情况,适时采取阶段性下调或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措施。

(十二)减轻个人住房消费负担。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居民家庭提供较优惠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十三)明确公积金贷款抵押比例。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80%;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70%。

(十四)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可申请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十五)给予公积金贷款额度优惠政策。对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对已在我市建立公积金账户并实际缴存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连续缴存6个月,可不受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最高贷款50万元。

(十六)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模式。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十七)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对使用商业贷款在本市购买家庭住房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为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可以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十八)开通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业务。开通双阳区、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的住房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业务。

(十九)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二十)实施购房补贴政策。适时为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来(留)长人才和环卫工人发放购房补贴。

(二十一)适时举办房交会。举办长春房交会,鼓励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和媒体、自媒体积极参与,给予政策支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十二)支持集中批量购买商品房。支持各类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组织商品房集中批量购买活动。批量购买的商品房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坚决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切实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

(二十三)实行存量房“带押过户”。简化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建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开展已抵押存量房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即“带押过户”),符合条件的实现同步完成抵押存量房过户、受让人抵押权新设、转让人原抵押权注销、转移或变更等多个事项,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

四、依法保障各方权益

(二十四)保障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对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个人,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相关方都要依法依规、信守合同、践行承诺。个人住房贷款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新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应予调整的,金融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调整信用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二十五)保障建设方、施工方、购房人合法权益。因2020年至2022年疫情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开发建设项目,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协商,可以工期顺延或重新合理确定工期;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购房人,并与购房人协商,适当顺延交房日期,具体由交易当事人商定。

五、优化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二十六)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争取专项资金支持,通过专业化经营主体批量购买库存商品房,增加市场化租赁住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改善居住民生。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租赁住房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完善批量收购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配套金融服务。

(二十七)实行“办缴分离”。对缴齐土地出让金本金、欠缴违约金的项目,按照本金及违约金的比例允许部分预售。开发单位持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到规自部门办理土地权证并划定允许预售范围,到房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

(二十八)建立项目开工“绿色通道”。对省市“三早项目”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 经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同意后,允许提前进场进行土地平整、搭建围挡施工暂设、临水临电接入、土方施工、降水施工等非主体工程施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评审)已经行管部门通过,但未能如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的,经市规自局、市建委核准同意, 允许项目进行主体施工,30天之内补办审批手续。

(二十九)工业专业产业园区项目可以办理分割销售及不动产登记。开发单位应履行建设、招商及运营的主体责任,建设达到预销售条件可以参照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物业管理、市政配套等用房由开发单位自持运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招商入驻企业的产业业态、产值、税收等进行审核,并签订协议。符合审核意见方可办理销售手续,原则上应按照整栋或整层进行销售,确需分割的,销售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招商企业入驻后,产值、税收达到协议要求的,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十)加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时公布开发项目周边的教育、医疗、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施工、竣工进度及投入使用时间,加快已拿地未开工和在建在售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进度,确保按公布时限交付。

(三十一)允许项目局部开发预售。对未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符合土地分宗条件的,可签订补充合同,实现项目局部开发、预售。

(三十二)优化改造保护建筑流程。对纳入政府保护的历史建筑、风貌建筑及城市更新内保留建筑,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的,在不改变原建筑外主体结构且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容积率核算按原产权面积计容。在建设过程中对内部空间进行改造、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审定的方案实施改建,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竣工验收时,对增加建筑面积不再计收土地价款。保留改造建筑从事公益等非营利性活动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按照原用途和规划用途中地价较低的用途进行评估,但不得低于取得成本。

(三十三)放宽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属地政府同意,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总额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报建、销售等手续。

(三十四)支持“商改租”。对非住宅消化周期较长区域,支持已拿地未开工及在建的商业、商务用地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将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性住房。

(三十五)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兼容比例灵活处置。对于居住用地商业兼容比例,在满足配套要求及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的情况下,可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阶段依申请按最低限进行调整,重新出具规划条件、核算土地出让金后核发规划许可。

(三十六)加快推进棚户区回迁安置。在棚户区改造中,对需要实物安置的,鼓励各安置单位购买现有商品房进行安置。

(三十七)推动未登记房屋上市交易。为盘活二手房市场,促进新房交易,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即“灭籍”),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承诺,明确办理灭籍时间和承担责任,先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为房屋上市交易提供条件。新出让土地应在出让前完成灭籍手续。

(三十八)实施重点项目帮扶督导。对涉及到民生、交房压力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帮扶督导机制,由市、区两级领导进行帮扶,推动解决项目中的各类问题,督导项目及时开工、按时交房。

(三十九)强化市场监管。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总要求,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行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方面市场监管,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四十)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健全网上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和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整治网络传播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舆论氛围,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和良性循环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2〕1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2〕3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居民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通知》(长府办规﹝2022﹞6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可参照执行。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国家信息中心 国信房地产信息网 ICP证号:京B2-20170614
本站域名:http://www.cre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