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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

    【颁布日期】2021-08-06
    【实施日期】2021-08-06
    【颁布单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自然资办函[2021]1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7月22日国务院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发挥充分信息对稳定市场预期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完善公开内容。要严格按照部制定的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样式表格(详见附件)公开信息,准确完整地列出每个住宅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不得缺项漏项,不得使用名称简称。鼓励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要将拟公开的存量住宅用地逐宗在城区现状底图上清晰标出分布位置,方便查找;现状底图要有明显的区位要素,易于辨识。

二、明晰公开路径。各地要在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首页开设“住宅用地信息公开”专栏,避免多层嵌套,方便公众查询。

三、按时更新信息。每季度初10日内要完成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更新,并作醒目提示。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公开信息的月度更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8月6日

附件: 存量住宅用地信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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