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
【颁布日期】2021-01-28 【实施日期】2021-01-28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发文文号】黑建规范[2021]2号
各市(地)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 2019年以来,省住建厅联合省直各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中介)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广泛宣传资金监管相关政策,规范了存量房交易和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按照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只有房地产经纪而无住房租赁的企业,只能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经营范围中只有住房租赁而无房地产经纪的企业,只能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加强租赁房源信息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协作,确保房源的真实性和可交易。各有关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房源信息,应及时将发布信息平台企业情况推送至网信部门,网信部门应及时督促发布信息平台企业对信息进行下架处理。 三、严格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2018年,省住建厅、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制定《黑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HF-2018-0510),各地住建部门应当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使用该示范文本。各市(地)住建部门要加快租赁网签备案系统建设,应建立或升级统一(包含所辖县市)的租赁网签备案管理系统。要全面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将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要同有关部门互联互通,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申领租金补贴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经网签备案的非住宅租赁合同,可作为法人住所凭证。 四、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在履行土地、规划、建筑、消防等有关审批手续,确保房屋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符合住房使用安全条件基础上,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可申请改造为租赁住房。要加强对租赁住房的安全排查管理,住建、城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和地下室出租用于居住、违法建筑出租等行为的治理,对私自拆改既有房屋、违规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地住建部门要指导住房租赁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发布的《住宅安全使用说明书》有关要求,强化租赁住房使用安全。 五、强化租赁金融业务管理 银保监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谨慎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严格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加强执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核实,并对商业银行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严禁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依据,住房租赁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等相关内容纳入房屋租赁合同。 六、落实租赁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专款专户,租金、押金等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时,需核验住房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未明确住房租赁业务的,不予开设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建立监管资金台账管理制度,对每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实现资金收存、划转、暂停及终止,具备与各地住建部门信息系统对接互联的技术条件,能及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七、增强租赁信息化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要推进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和有效运行,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实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报送信息等通过平台推送。与不动产部门建立房屋登记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对房源信息的实时核验;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通网签端口,对成交的房屋居间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平台管理,实现诚信评价结果面向广大消费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银保监局 黑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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