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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9-12-25
    【实施日期】2019-12-25
    【颁布单位】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文号】三住建[2019]166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进度,经研究,决定增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函业务,即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提交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方式替代预售资金监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连续2个年度内未受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监管账户被采取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申请以提交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方式替代预售资金监管。

二、保函出具银行应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保函由外地银行出具的,须在我市同行转开后办理保函业务。转开成功后,转开银行为保函承兑银行。

三、采用保函替代预售资金重点监管业务的项目,保函金额应满足项目预售商品房建设资金需求。如有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在出具保函前,应当与监管银行和抵押权人就资金监管事项达成一致。同时,开发商必须将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对预售资金的提取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各项开支。

四、银行保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本次预售楼栋信息、监管账户信息、担保金额、保函期限、赔付约定、连带责任等。

五、银行保函有效期应当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符合办理产权转移条件,即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之日止,一般不低于3年。期间保函出具银行、保函转开银行和监管银行须对项目的各工程节点进行监督,如因监督不到位而导致工程未能如期完成的须负相关的连带责任。

六、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如需办理保函替代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应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将监管协议、见索即付性保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我局审核并备案。

七、保函为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保函,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在保函期限内承担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请求。

八、在保函有效期内,开发企业拖欠监管项目建设费用、被查封、被冻结以及其他限制性行为的,我局将依法支持相关债权人向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发起索赔,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应在接到保函索赔通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

九、已经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企业,可凭借保函到我局办理替代重点资金监管业务;保函对应的监管楼栋取得分户证即《不动产权初始登记证》的,可到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办理保函终止业务,并报我局备案,撤销监管业务。

十、银行保函一式3份(1份正本、2份副本),正本由监管机构保管,开发企业和保函出具行各留存1份副本。

十一、如未能出具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函,则仍按照《三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向我局反馈,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事项进行优化,不再另行发文。

同时,我局将不定期对监管账户的进账情况进行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应无条件配合。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预售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对资金提取审核不严导致资金挪用的,将采取暂停网签和禁止参与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等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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