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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9-07-18
    【实施日期】2019-07-18
    【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大政办发[2019]5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稳定住房价格预期,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一)加强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旅顺口区、金普新区、普兰店区在售商品住房(含公寓)项目的价格监控指导,所有房地产项目均须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审核通过后,将申报的预售价格录入网签备案系统,实际网签备案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二)对本通知发布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重新申报未售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在2019年5、6月份已发生网签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按照同质可比原则,申报价不得高于5、6月份最低价格;在5、6月份未发生网签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按照同质可比原则,申报价不得高于5月份之前最近成交月份的最低价格。

(三)对本通知发布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分期预售项目,其未售房源按照同质可比原则,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一期已售房源的价格。

(四)对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新项目,建立价格核算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的成本、税费、利润等进行核算,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房源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实际网签备案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且价格下浮不得超过5%。

(五)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发生网签备案行为或网签备案数量较小的项目,可参照首次申请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价申报办法,重新申报预售价格。

(六)对不接受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暂停其申请预售许可证办理,依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继续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力度

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捂盘惜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恶意炒作、签订“阴阳合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舆论引导和市场预期管理

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严厉打击渲染房价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和调控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旅顺口区、金普新区、普兰店区的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和调控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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