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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9-06-20
    【实施日期】2019-06-20
    【颁布单位】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发文文号】市促房领发[2019]1号
  

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稳定住房市场发展,经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议,现将进一步加强住房市场调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从市外迁入户籍的居民家庭(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落户满1年,或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无住房且能够提供5年以上(含5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方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三、将临潼区纳入住房限购范围,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特此通知。

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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