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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交房行为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9-05-31
    【实施日期】2019-05-31
    【颁布单位】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文文号】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的通知》(六建房函〔2019〕307号),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交房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周期、天气以及不可抗力等相关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交付时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付期限30个工作日前,应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竣工及验收情况,填写综合查验资料备案表,无法按期交付商品房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了分期建设内容和满足基本生活服务功能,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组团,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分期进行综合查验。分期办理综合查验资料备案,需在首次申请时明确项目分期情况。

四、新建住宅小区单位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要按照《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建房〔2013〕92号)要求,及时办理综合查验的相关手续,各专项查验合格并取得综合查验资料备案证明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时,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商品房综合查验资料备案证明文件。

五、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擅自交付使用。逾期交房的,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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