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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更新后基准地价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8-10-08
    【实施日期】2018-10-08
    【颁布单位】大同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文号】同国土资发[2018]653号
  

为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地价核心杠杆作用,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地产市场,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文件要求,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部署,完成了我市基准地价更新任务,更新后的基准地价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国有土地更新后基准地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工矿区以及原矿区、南郊区、新荣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

本意见所称基准地价,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在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和设定容积率条件下,对现状利用条件及现状开发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在某一估价期日发的最高出让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基准地价内涵如下:

1、中心城区

(1)估价基准日

2018年1月1日。

(2)设定开发程度

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七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热、通路,红线内场地平整)。

工业用地:“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红线内场地平整)。

(3)设定土地使用年期

按照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其中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4)设定容积率

商业3.5,住宅3.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5,工业1.0。

(5)土地权状况

无他项权利限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2、原南郊、矿区

(1)估价基准日

2018年1月1日。

(2)设定开发程度

“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红线内场地平整)。

(3)设定土地使用年期

按照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4)设定容积率

商业2.0,住宅1.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5,工业1.0。

(5)土地权状况

无他项权利限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3、原新荣区

(1)估价基准日

2018年1月1日。

(2)设定开发程度

“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红线内场地平整)。

(3)设定土地使用年期

按照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4)设定容积率

商业2.0,住宅1.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5,工业1.0。

(5)土地权状况

无他项权利限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根据土地区位和土地利用收益,确定我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的商业、居住分为五个等级,工业分为一个控制区和三个级别,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分为4个级别;矿区、南郊区、新荣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土地分为三个级别。每级土地的基准地价详见表1至表 6,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边界描述。

具体某一宗地的标定地价,根据基准地价结合年期、区位、容积率等进行修正。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同国土资发[2015]200号“关于公布实施《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更新后基准地价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今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我市将适时调整公布基准地价。

附件:

1、 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2、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边界描述

大同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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