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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8-10-08
    【实施日期】2018-10-08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厦府办[2018]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发现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现代设施农业,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现就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多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

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一是鼓励成立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土地经营权变成合作社股权,入社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二是鼓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鼓励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业务,在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引导承包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不愿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可采取以更好地块与之互换等措施,促使流转的土地集中连片。支持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中进行土地整理和招标出租,所得收益由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股进行分红。三是鼓励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进入农村土地流转领域。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资本优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租赁等方式依法流入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统一规划后,集中进行土地整理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鼓励经营主体发展我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经营主体可以进行自主经营,也可在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再次流转给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业经营。经营主体将流入的土地再次流转的,最后流入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拥有申报流转补助的资格。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国土房产局、国资委

二、鼓励承包农户流出土地经营权

鼓励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国有企业,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补助:1.流转合同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鉴证或备案。2.流转土地属于耕地且实际种植农作物(属基本农田的按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3.流转土地面积集中连片30亩以上(含30亩)。4.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其中,5年以上(含5年)不满10年的,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200元补助;10年以上(含10年)的,给予经营主体每年每亩100元补助,给予流出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每年每亩300元补助。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农业局

三、支持经营主体开展土地整治

鼓励经营主体对依法流入的农村土地进行集中整治,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对于新增耕地及提高耕地等别的相关项目建设可向市国土与房产局申请专项奖励资金。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农业局、国资委

四、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管理及鉴证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备案与档案管理,着力推进流转合同管理常态化。充分运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引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没有备案的,督促流转双方尽快向发包方和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健全流转档案管理,按照档案工作标准和要求,明确归档范围,确保流转档案有专柜存放、有专人管理。二是推动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工作。要加强流转合同鉴证工作业务指导与规范,督促辖区所有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全面开展流转合同免费鉴证工作。要注重鉴证成果应用,切实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作为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五、明确补助资金的申报、评审及下达方式

土地流转补助资金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级补助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补助资金由经营主体统一申报,区农业、财政部门应按照“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的要求,及时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并将审核通过的经营主体名单及资金需求报市农业局后,兑付补助资金。各区资金补助情况于每年7月20日前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申报、评审办法具体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负责制定。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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