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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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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8-06-04
    【实施日期】2018-06-04
    【颁布单位】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文号】宜市住建文[2018]3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打好“三大攻坚战”要求,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围绕“调供给、稳需求、控价格、防风险”四个方面,因城施策、精准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商品住房供给。各级住建(房管)部门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科学调控市场供给。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小于6个月的县(市、区),要加快商品住房预售审批节奏,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商品住房项目上市进度,加大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增加商品住房供给,切实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二、加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严格控制商品住房价格涨幅,确保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相适应;对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一律暂缓办理预售许可、合同网签备案、现房销售备案;对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上市间隔时间6个月以内的,不得调整指导价格。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要求,严禁文件所列9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取得预售许可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开盘时间控制在8:30至18:00之间,不得夜间开盘和开展销售活动;公开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住建(房管)部门报告房屋销售情况,提交认购人名单;销售完毕前,应定期向住建(房管)部门报告销售进度;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制定科学摇号规则,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摇号,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虚假摇号、内定房源。

四、坚决遏制恶意炒房行为,自本通知施行后,在城区(含夷陵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签订商品住房网签合同之日起,2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五、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坚持“属地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对发生风险的开发项目,通过企业重组、债权转让、金融支持等措施,有效防控和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开展购房融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对提供“首付贷”、以房产销售为手段进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取消网签资格。

六、加强市场监管。各级住建(房管)部门要建立售前约谈与承诺制度,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要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对商品房预售、施工安全、交付使用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规范开展销售活动的书面承诺;强化商品房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对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其资金实行动态管理。

要持续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通过开展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巡查和查处工作,及时有效处理房地产中介市场突出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摇号、内定房源、发布虚假广告、捂盘惜售、制造市场恐慌、协助规避调控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与国土、金融、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严肃查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罚、公开通报、联合惩戒,并计入信用档案。

七、加强舆论引导。各级住建(房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市场信息公开,及时澄清误读,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群众理性购房。

八、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各级住建(房管)部门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宽经营范围,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购并举模式转型,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发布管理,确保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全面,保障租赁当事人权益;搭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各类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体系,全面建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九、落实市场调控责任。为落实省住建厅、省国土厅、人行武汉分行《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8〕16号)要求,各级住建(房管)部门要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牵头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领导小组,互通共享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供地、金融等信息和政策,定期召开专题会商会议,加强市场研判,加强政策研究,加强风险防控,扎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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