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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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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19
    【颁布单位】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文文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我市自9月19日起实施住房限购,暂停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1.限购对象: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限购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3.限购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

4.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平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9月19日起施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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