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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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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7-13
    【实施日期】2016-07-13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闽政办[2016]10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一系列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决策部署,商品住房销售明显回暖,但各地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去化缓慢。为保持和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化解我省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城因地精准施策。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有关要求,按照“细分、精准、配套”和一市(县)一策、一盘一策的原则,制定针对性强的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措施,把政策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做法,切实把政策执行到位。要根据本地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数量,制定加快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的具体优惠政策。对购买一手商业办公商品房,可按所缴契税给予奖励。

二、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各市、县(区)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市规划以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区商业办公用房市场需求预测,结合本地商业办公用房库存数量,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特别是城市商业综合体用地的供应数量。商业办公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设区市本级、县(市),应明显减少商业办公用地供应规模;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出让商业办公用地,要防止以各类综合体名义,继续出让商业办公用地。已实施房地产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或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市、县(区),自2015年6月1日起,对新出让的经营性商业办公用地,可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打通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转换通道。各市、县(区)要着力打通商业办公库存转换通道,在符合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含soho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型。对商住房地产项目,在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并满足停车位及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减少商业办公建筑面积,增加商品住房建筑面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物业,鼓励引进专业物业机构运营已建成的商业办公用房。经批准转型的商业办公和商住房地产项目,要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规定实行双评估,以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出新用途土地价格和旧用途土地价格,并按下列要求进行结算,即:对评估出的新用途土地价格采取与该区域最近一年相同土地级别公开出让的最高成交价格进行对比,取其高的价格;对评估出的旧用途土地价格采取与其原成交价进行对比,取其低的价格,以二者的差价拟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四、加强商业办公房地产交易及库存监测分析。各市、县(区)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并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要加强在建在售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交易跟踪监测,提高市场分析的实效性和精准性,实时掌握市场交易及库存动态。统一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统计口径,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自持不予销售的商业办公用房面积以及配套可售车库(位)面积不计入库存统计范围。

五、注意防控市场风险。各市、县(区)要进一步梳理排查商业办公房地产风险项目清单,建立台账,密切跟踪项目建设和销售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出现“烂尾”项目。对在建在售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要推动建立政府、房企、银行、税务、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加大对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金融支持力度。对已售停建的“烂尾”项目,要积极协调化解购房人、施工方与开发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和解协议达成。要积极引导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对资金困难的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实施兼并重组,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行为,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含定金)监管制度。

六、落实去库存主体责任。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研究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准确把握和处理去库存与地方收入、去库存与去杠杆的关系,不图一时一地之利,避免为增加地方收入而盲目出让土地,防止产生新库存。省住建厅、国土厅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并指导督促市县两级政府继续贯彻落实好我省化解房地产库存的部署要求和系列政策,加快促进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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