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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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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4-27
    【实施日期】2016-04-27
    【颁布单位】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金政办发[2016]37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等要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化解房地产库存,确保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住房改善的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非普通住房或还清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住房,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享受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等待遇;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房价款的20%,贷款额度调整为不高于房价款的80%;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职工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引入银行流动性贷款、资产证券化等组合拳,稳定住房消费40亿元。

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扩展至农业转移人口。农业转移人口购买住房享受职工家庭的同等优惠待遇。

二、加大金融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的力度

落实差别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各商业银行要积极落实央行要求,支持居民个人购买住房信贷需求。

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水平,满足其购房贷款需求。保险公司要开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新险种,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金融机构要适当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门槛,并通过个人住房贷款保险防范信贷风险。保险公司要努力降低保费标准,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参照农保做法,由财政部门对住房贷款保险保费进行补助,原则上每年补助50%,补助期限为5年,具体操作细则由财政部门负责制订。

对购买非住房的信贷需求,各商业银行要在分析房地产项目前景的基础上,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为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创造条件。

三、加强供地条件管理

严格供地管理。坚持配套先行原则,经营性用地出让前要明确周边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建设时序、建设主体。经营性用地出让时,要严格把握供地条件,坚持“七通一平一围”供地,不符合供地条件的不得出让。

完善城市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明确国土、建设、电力等部门主体责任,探索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统建办法,确保满足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使用后的用电需求。

对已出让的土地,各做地主体要落实供地条件责任制,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尽快满足供地交付条件。要加大已出让商品住宅地块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商品住宅的宜居性。

完善住房用地供应制度,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建设部门要根据辖区范围内住房供求情况提出合理建议;规划部门要根据商品房供求结构情况合理制定住房用地规划条件,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国土部门要根据住房供求情况、供求结构和年度供应计划适度掌握供地节奏及供地时间,确保土地市场有效管理。

四、适当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

对新出让的土地,适当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将原商品房预售的工程进度条件调整为:商品房地上建筑为十层以下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地上建筑十一层至二十九层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二分之一,且不低于十层;地上建筑三十层以上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三分之一,且不低于十五层。

五、全面引导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倡导使用货币化安置购房凭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建设项目,实现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

依法从严加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流转管理。以户为单位,安置面积50%以下部分套房可以在获得房屋产权证后流转,其余部分5年后允许流转,但每户必须保有1套自住用房且不得流转。要提前流转的,须按流转当年的标准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打通保障房与商品房的通道

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住房保障调研,打通保障房与商品房的通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解决保障房房源问题,今后不再推出由政府直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以促进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回暖。

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引导购房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积极调整完善户籍迁移政策,放宽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本地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限制,进一步提升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或长期租房的预期和需求。

八、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

培育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需求体系,支持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购买商品房。政策出台后1年内购买商品房并办理合同备案的,政府对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给予补贴,资金由做地主体和市财政共同承担;购房人凭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非本市区居民,本通知发布后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并落户的,按商品房所在学区入学;未落户但已申领居住证,并符合学区学校管理规定的,统筹安排入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九、发展专业住房租赁市场

支持房地产企业从单一开发销售模式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企业资产重新优化配置。实行租售并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的,5年内减半征收租赁房屋房产税;在规定期限内承租户先租后购的,可作为商品房销售过户。房地产企业为适应租赁市场户型需求,调整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的,国土、规划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其调整。

支持专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给予购房用于租赁的企业税收优惠,5年内减半征收租赁房屋的房产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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