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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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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4-27
    【实施日期】2016-04-27
    【颁布单位】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南政综[201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面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基础上,现就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适当下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目前我市金融机构最低执行基准利率九折优惠,鼓励兴业、海峡、厦门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依据申请人信用情况,执行更优惠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各商业银行要积极跟进,创新金融产品,拓展住房装修贷款、分期业务、助业(车位等)贷款等多种方式,为购房人提供多元金融产品,要深入销售楼盘、社区、乡村、购房户开展宣传和服务。

二、推行购房奖励政策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购房奖励政策。

个人在延平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均按合同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封顶1.5万元。购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购房补贴申请办法由延平区、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另行文规定。

对店面和办公用房库存去化周期较长的县(市、区),可针对性地出台购房补贴政策。

三、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农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只认定其拥有商品房的套数,没有商品房的一律按首套房认定。

农民进城购房,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同时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还可自主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购房,如不愿意户口迁入的,可凭居住证,享有与本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

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店面和办公用房),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本县(市、区)农民进城购买二手房,无论其户口迁入与否,教育行政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

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可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结合造福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对搬迁户、危改户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财政补助。允许搬迁户、危改户、灾后重建户将造福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灾后重建等各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商品房。

四、政府搭建购房服务平台

由各市、县(区)住建局牵头、房地产协会组织,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团购”优惠价格,“团购”优惠价具体到一房一价,由政府和企业即时向社会发布,“团购”对象为享受政府各类购房税收优惠政策和购房补贴人群。

五、加快社会优质资源导入

各县(市、区)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将重点中学、小学、医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建项目,引进配置到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房地产开发项目集中连片的区域,满足购房人对城市配套功能的需求。

六、打通库存转换通道

各县(市、区)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政府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公租房,可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可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房屋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并在本县(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补贴。延平区继续执行对房屋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由政府按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装修补贴政策(《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南建综〔2015〕28号)。

七、优化开发用地供应

对住宅和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均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暂停商品住房、商业办公用房土地供应半年,后依据去库存情况限制供地。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整体或部分转型。对商品房去化周期在18个月以内的县市,应适度放宽土地供给,尤其对住宅去化周期在12个月以内的县市,要及时推出土地供应,保障商品住房的供给,满足市场的需求。

八、加大问题楼盘化解力度

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及时化解问题楼盘。对每个问题楼盘,各县(市、区)要采取“四个一”工作方式,即:所在县市一个党政班子成员挂点、一个工作小组、一组政策措施、一套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对症下药,综合施策。要从协助企业融资、解决债务纠纷、引导企业重组、加强资金监管、完善配套实施等具体措施入手,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市住建局要加强对问题楼盘化解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九、落实化解库存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统计局、农业局、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金融办,人行、银监局、地税局等相关单位是本实施意见的责任单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主动承担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市、县(市、区)两级住建局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市财政、国土、规划、财政、教育、民政、农业、地税、统计、金融办、人行、银监等部门领导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问题。将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作为“四比”活动重要内容,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评范围,每月进行考评通报。市住建局对各县(市、区)去库存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我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八条)和《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按照 “一县一策”、“一盘一策”原则,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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