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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非哈市户籍买新建商品房可获购房款2%-3%补贴
 2024-04-01  出处:新京报  作者:寇德娜  

新京报讯 (记者寇德娜)3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措施》在惠民和惠企两方面作出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已规定有效期限的条款外,其余条款有效期5年,如遇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在支持人才购房需求方面,《措施》明确,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购房前在哈尔滨用人单位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纳入社保系统管理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

在鼓励“卖旧买新”方面,《措施》规定,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新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同时符合上述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可叠加享受购房补贴。

此外,《措施》提出,鼓励外地户籍人员购买商品房,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校对 付春愔

(出处:新京报,作者:寇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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